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签了私教合同不想上课,能否退费

  案例

  黄某在某健身房花费2754元办理了会员,会籍申请表上由机构人员手写“不可停卡,不可退卡”。2021年10月,黄某与机构签订三份《私教服务协议》,购买了课程总价为36200元的私教课程。三份协议均有机构人员手写“特价课程,不退不转”的字样,但在字样旁无任何人签名、按印,且黄某未当场拿到协议。协议还约定“非甲方原因,乙方需解除协议,甲方可不办理退费手续”。2021年10月21日,黄某在某健身房上完一次体测课后,不愿继续上课,便在第二天向健身房申请退还课程费和会员费。2021年11月中旬,某健身房才将三份协议交给黄某,且拒绝退回费用,黄某遂诉至法院。

  法院审理认为,黄某不愿继续上课,应依法解除私教服务协议及会员卡服务。但黄某不能证明健身房违约或存在过错,为单方面解除合同,应承担违约责任。而会籍申请表及案涉协议上的手写条款均没有经黄某签字确认,且协议是黄某提出退费后才收到,故该条款对黄某不产生约束力。协议约定“非甲方原因,乙方需解除协议,甲方可不办理退费手续”,该条款减轻健身房责任、限制黄某主要权利,为无效条款。最终,法院酌情认定某健身房向黄某退回80%的服务费,扣减体测服务费后应退还30793元。

  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张金金律师解析,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八十条规定,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,对方可以请求履行,但是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除外,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,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。黄某和健身房之间属于服务合同法律关系,健身房依约提供了健身服务,黄某单方面不愿继续上课,构成违约,应当承担违约责任。

  关于本案中“不可停卡,不可退卡”“特价课程,不退不转”“非甲方原因不予退费”的约定条款效力问题,张金金律师认为,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九条规定,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。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六条规定,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,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、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、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。格式条款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,其内容无效。

  在经营者健身房仅提供部分服务的情况下,排除了消费者对未消费部分价款的所有权,限制了其自主选择权及合同解除权,应为无效条款,经营者不得据此拒绝退费。

  张金金律师解释,因黄某存在违约行为,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,酌定黄某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,剩余款项予以退还。

  律师简介:张金金律师,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,2019年度安庆市十佳青年律师,2020年抗击新冠肺炎“安庆好人”,安庆市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,参加安徽省律协青年领军人才训练营(第六期),安徽省律协金融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,荣获安徽省法学会《民法典》研究征文活动二等奖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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